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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货车运载废机油无押运员上路被立案调查

发布时间:2026-10-15 14:24:00来源:景谷发布作者:紫雨

  近日,云南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景谷大队(以下简称:大队)在景谷县永平镇红砖厂路段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载有废旧机油的轻型厢式货车(云****7),货车上仅有一名驾驶操作人员吴某某。经调查发现,该车实际拥有人为大理**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对云****7货车运载货物品类进行核实,确认该车运载物品为废旧机油,重量为1吨左右,同时执法人员对云****7以及驾乘人员进行核查,现场仅查获一名车辆驾驶人员,未发现随车配备持有有效从业资格证的危险货物专职押运人员。
云南一货车运载废机油无押运员上路被立案调查

  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依法立案查处,目前该案件正在调查中。废机油具有易燃性、污染性,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规定的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同时根据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专职押运人员不仅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必要配备,也是运输过程中风险防控的重要力量。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碰撞、火灾等其他突发状况,押运人员应该配合驾驶员立刻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若无法第一时间进行处置,不仅易造成废机油泄漏,污染地面,还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危险事故,严重威胁道路通行安全和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押运人员并非可有可无的随车人员,莫让“废旧机油”上路缺少安全“守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根据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提醒:广大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废旧机油属于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将其作为普通货物对待,不得以“路程短”“距离近”“数量少”为由缩减必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数量。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无小事,下一步,景谷大队将持续加大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人员配备情况的检查力度和频次,对相关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守住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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