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危化品运输车辆禁行
发布时间:2026-09-01 08:19:00来源:丽水公安交警作者:紫雨
为进一步加强丽水莲都区主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优化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保障学校周边及重点路段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经前期调研论证,决定在莲都区主城区调整货运车辆的禁限行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通行区域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车长>6米的黄牌货车(含车长>6米的新能源货车)在东至东环线;南至大猷街、好溪路;西至溪口大桥、路湾隧道;北至北环线(含溪口大桥,小水门大桥、紫金大桥、水东大桥、好溪大桥,不含东环线、北环线)合围区域内禁止通行。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S210省道126km+323m-142km+630m,上李线0km-13km+822m,兰石线17km+223m-25km+523m路段禁止通行。
二、限制通行路段新能源货车(不含工程车)、车长≤6米的货车限制通行路段为:花园路、人民路、中山街、城北街。
三、其他相关规定(一)通行证办理。因生产、生活、建设等需要,确需进入禁行通行区域的车辆,必须提前办理通行证(民生领域配送货车每日22:00-次日7:00不禁行),严格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具体办理方式如下:
1、普通货车(线上办理):可通过手机关注“丽水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进入便民互动“浙里办”模块;或登录“浙里办”,进入“丽水通行证”模块按照提示自助申请办理电子通行证。审核通过后即可按核准的时间、路线通行。
2、工程运输车、危化品运输车(窗口办理):此类车辆需提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如:行驶证、驾驶证、运输合同、企业资质证明等)到丽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莲都大队窗口进行现场申报审批。
办理地址: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公安大厅319办公室(人民街607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咨询电话:0578—2786496。
(二)交通违法查处。本通告相关规定自2026年9月4日起施行,对于违反规定,擅自驶入禁止通行区域或限制通行路段的货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电子警察抓拍和现场执法相结合的方式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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