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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放行超载货车 或被追究刑责

2016-11-11 08:49:27来源:辽宁晚报作者:紫雨

  2016年11月11日第一专用车网记者获悉,辽宁地区放行超载货车,货源单位或被处罚1万元;交管部门、公安机关放行超限超载货车,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明确提出,举报行为将得到保护,并且得到奖励。
 

  2016年11月8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草案)》,对比一审稿,草案完善了超限超载定义和处罚规定。
 

  超限超载在草案里被明确为两类——一是车本身外廓尺寸、轴荷、质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一种是所载货物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行为。针对这两类情况,草案一方面提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或擅改货车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另一方面,针对因载货造成的超限超载情况,分别从货源单位、监管方多个方面提出规定,经营者(货源单位)需要按照货车装载要求合法装载,如实记重、开票、签发装载单。要求货源单位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如果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应当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在标志设置方面,规定县级交管部门可以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警示标志,但是不能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如果发现有货车严重超限超载,将对该事件进行责任倒查,货源单位,车辆生产和改装企业,车辆单位,经过的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都将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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