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切实加强客车校车和农用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1-02-09 09:42:14来源:大河网作者:
豫公通[2011]16号
为切实加强客车、校车和农用车交通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特大事故发生,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严禁客车、校车超员。客车、校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下的,处300元罚款,记6分;超过额定成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1500元罚款,记12分。
二、严禁客车、校车超速行驶。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严禁酒后驾驶。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并处500元罚款,记12分;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记12分。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四、严禁疲劳驾驶。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200元罚款,记6分。
五、严禁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占用超车道和应急车道。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对驾驶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6分。在高速公路上长时间占用超车道、应急车道的,处200元罚款。
六、严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载客。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其他涉及客运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抄送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对上述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凡举报查证属实的,举报一起,奖励一起。
特此通告。
河南省公安厅
201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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