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6-01-28 09:12:53来源:国家安监总局 作者:紫雨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近日出台了《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九章62条,主要包括:校车管理机制、校车服务提供、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及乘车安全、法律责任等。
《办法》规定,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和财政补贴方案,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包括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5项职责。公安机关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职责,包括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等7项职责。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职责包括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提出意见,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等5项职责。经济和信息化、新闻出版广电、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办法》对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随车照管人员的义务进行了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不超过六十周岁;无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等。
《办法》明确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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