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校车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发布时间:2013-06-28 07:24:00来源:中国网作者:紫雨
2013年6月27日记者获悉,日前,《西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禁止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办法(草案)》规定,依法设立的道路旅游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依据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未规定个体经营者可以提供校车服务。自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需要申请取得校车服务资格,禁止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校车抵达或者离开学校,应当在校园停靠。严禁校车凌晨0时至5时在高速公路行驶,严禁校车22时至次日6时在三级以下山区道路行驶。
校车收费要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应在校车明显位置公示校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于政府购置的校车,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校车标准收费,不得跨月收取。坚持学生自愿乘车,严禁乱收费。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必须全部安装座椅安全带,必须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校车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实时监控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办法(草案)》中明确,对于违反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学校违反规定的,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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