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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出台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03-18 07:44:00来源: 大江网-江西日报作者:佚名

  2013年3月12日,赣州市政府出台《赣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校车原则上纳入公司化管理。同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并决定由市政府筹措1亿元资金,为每辆新购置的校车补助5万元,县(市、区)政府参照市政府标准配套。
 

  《实施细则》还规定,凡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10座以上载客汽车,需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并喷涂、张贴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和赣南校车专用标识,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市、县(区)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原则上不使用校车。农村学前教育民办幼儿园原则上以就近入学、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为主,确需配置校车的,必须纳入校车专营公司管理,服务半径原则上控制在3公里范围之内。校车接送学生时,应当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人数和规定的路线、停车站点进行接送,严禁超员。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同时规定,从2014年9月1日起,该市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使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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