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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明年秋季开学统一用“大鼻子”校车

发布时间:2013-01-17 07:56:00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作者:胡武龙

  2013年9月1日起,江西省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使用按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江西省政府日前出台《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并应建立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须配备随车照管人员
 

  《规定》中要求,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校车和驾驶人档案,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预警机制。明确发生校车交通事故后应急预案的启动、对伤亡人员的救治、责任追究及报告制度等。
 

  所有校车都要配备随车照管人员,督促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发现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超员等情形,应制止校车开行;在确认乘车学生全部上下车后,本人方可上车或离车。
 

  校车须取得校车标牌
 

  使用校车应按规定取得使用许可。学校向有关部门申请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未经许可不得接送学生。市、县(区)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一般不使用校车。
 

  明年秋季开学时使用
 

  江西省规定,校车接送学生时,应当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人数和规定的路线、停车站点接送,严禁超员。学生乘坐校车的,其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学生监护人发现校车违反规定的,有权制止和拒乘,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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