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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救护车不得作为公务车使用

发布时间:2012-10-16 09:16:26来源:辽宁日报作者:朱勤

  为加强救护车的管理工作,避免发生违规使用救护车影响患者救护运送、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等问题,沈阳市卫生局近日对救护车使用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沈阳市规定,各区、县(市)管医疗卫生机构配置的救护车,由各区、县(市)卫生局监督管理,市管医疗卫生机构配置的救护车由市卫生局监督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救护车使用责任主体,应加强其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救护车管理规章制度。纳入沈阳市120急救体系的医疗机构所配置的救护车,由市急救中心统一调配使用,由救护车主体单位进行管理。


  纳入沈阳市120急救体系的救护车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其他医疗机构所配置的救护车主要用于接送、转运患者,不得收取费用。患者出院回家的转运不属于院前急救服务范畴,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相应无偿服务,但不得联系非法运营车辆转运病人。


  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不得将其作为公务车使用,外出开会以及运输物资等非医疗业务活动均不得使用救护车,救护车不准承包、私自转让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救护车要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整洁,禁止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救护车外观标志和标志灯具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非执行抢救、转运危重伤病人员,处理紧急疫情、危害健康事故以及运送血液等任务时,严禁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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