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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车溅起石头砸死人 难分肇事者责任连带

2012-02-22 08:52:15来源:光明网作者:佚名

  采砂工地的计数员被车轮碾压溅起的石头击伤死亡,在无法确定肇事者的情况下,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又怎样划分呢?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0603元,被告余某生赔偿原告95513元,被告刘某对被告余某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飞来横祸,计数员倒地身亡

  骆某是宁国市梅林镇沙埠村水电站下方清理河道采砂工地上为装运砂石的工程车计数的计数员,被告余某生、刘某是为采砂工地拖运砂石的运输员。

  2010年4月24日下午,骆某象往常一样在工地上为装砂车辆计数。15时40分许,被告余某生将工程车倒入取砂工地后,下车与骆某闲聊了几分钟,在铲车将砂石装满后,将车辆驶出。被告刘某在被告余某生驶出后,将车倒入工地,随后发现骆某头部受伤倒地。刘某立即与铲车驾驶员以及工地其他人将骆某送往医院救治。骆某先后赴多家医院就诊,但最终因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骆某系因头右侧两处受伤不治死亡的。

  精心勘验,现场发现两“血石”

  事故发生后,宁国市公安局对现场进行了深入仔细地勘验检查。经刑事勘察,在被告余某生与骆某闲谈至被发现受伤止,时间跨度很短,且工地上一直有数人在工作,未发现骆某被他人故意伤害,排除了骆某系他人所伤的可能性。

  通过对现场进行勘察,现场发现有两块附有骆某毛发或疑似皮肤组织的石头,且两块石头均具有擦拭或碰撞痕迹。但由于两块石头相距较远,也排除自己跌伤的可能。

  责任难分,三被告相互推诿

  2011年6月13日,原告骆某家属一纸诉状将被告余某生、刘某以及被告刘某驾驶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认为骆某系被车辆碾起的石头溅到头部,致使头部严重受伤不治身亡的,而在事故发生的时间段内,仅有被告余某生、刘某驾驶车辆经过,两被告的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了骆某受伤并致其死亡,故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439111元。

  对于原告的诉称,被告人余某生辩称不同意骆某的受伤为车辆碾起的石头造成的,且骆某在自己离开工地才受伤的,其受伤与自己无联系。被告人刘某认为工地上的装载砂石的铲车也一直在作业,也可能造成骆某的受伤。保险公司则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法官释法,难分肇事者责任连带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现场提取的两块石头表面附有毛发和疑似皮肤组织及蓝色疑似纤维,具有擦拭或碰撞痕迹,而骆某头部有两处创口,且衣服上有破损痕迹,根据民法上的盖然性理论,依法推定骆某系被该两块石头致伤。纵观事发现场,能够导致两块石头伤人的外力只能来自被告余某生、刘某驾驶的车辆及案外人许某驾驶的铲车。

  被告余某生、刘某以及案外人许某均从事汽车运输工作,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范围,且取砂工地随处都有大小不一的碎石,很容易被碾起致人损伤,亦增加了该项作业的危险性,因此该三人驾驶车辆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而该行为与骆某的受伤具有关联性、因果关系。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共同危险行为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责任范围难以确定,故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因原告放弃对铲车所有人追究责任,被告余某生、刘某对放弃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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