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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主体不明:校车上路,谁来控制“操纵杆”

发布时间:2011-11-25 09:25:19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作者:柴葳

  “核载9人,实载64人”,甘肃庆阳校车事故带给公众的强烈冲击,是校车事故背后的监管不力与运营失当。超载、违规行驶、报废车辆非法上路……几乎每次校车安全事故的调查结果中,都充斥着这样的字眼。

  公安、教育、交通等部门,到底该由谁来做校车的监管主体?校车该采取何种运营模式?如何规范、保障校车安全行驶?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关系到校车的安全。

  谁该成为校车监管主体

  政府统筹教育公安等部门配合是趋势

  庆阳校车事故幼儿园园长的弟弟表示,该园花一两万元购置的二手车,作为校车违规超载运营7年时间里,从未有相关部门责令其整改,遇到交警查车,也仅罚款500元便放行,从未要求超载的孩子下车。

  类似的情况在多起校车安全事故中屡见不鲜。对于校车的监管与责任主体,各相关职能部门历来存在分歧。究竟谁应该是校车监管的主体?是教育部门,交通部门,还是公安部门?对这一问题的争论本身,便折射出校车安全监管的缺失。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袁桂林认为,因为责任主体不清,政府主管部门并未把校车监管责任明确给教育部门,必然带来监管空白。

  “目前,我们的专用校车非常少,比例非常小,全省只有几百辆,非专用校车在运营上存在很多不安全因素。”四川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车管处副处长严联军认为,教育部门应该是校车的主管部门,而交通部门应该在车辆登记、年检、驾驶员资格审定等方面配合教育部门工作。

  如果把校车监管主体确定为教育部门,实践中能不能管得了?河南省教育装备中心相关负责人认为,校车属于交通安全范畴,按照职责划分,教育部门只能配合监管,而不能成为监管的主体,应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问题是学校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新问题,把它完全赋予教育主管部门可能不现实。”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坦言,教育部门本身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来负这个责任,应该由政府主管部门统筹各职能部门来实施监管。

  据了解,一些省份在校车安全监管方面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政府主导,相关部门配合,是普遍趋势。例如,四川省启动了由省教育厅、公安交警总队、质量局、安监局、运输部门成立校车安全监管七级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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