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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政府采购评标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09-12-31 14:14:10来源:第一专用车网作者:

  福州市政府采购评标工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评标工作由福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二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供应商所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5、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福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五条、政府采购评标的当天,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人员参加,并作为采购项目的监标人到场监督。

  第六条、组织评标工作的福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应负责核实工作人员、监标人员、以及参加评标的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身份,经身份核实后持证进入评标室,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职务,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监标人员只负责采购项目评审的监督,不得参与评标和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七条、持证进入评标现场的人员,手机等通讯工具应集中封存保管。如评标委员会确实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等情形时,必须使用评标室专用电话与投标人进行免提电话联系,并作通话录音。

  第八条、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经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后,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九条、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的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十条、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明知应当回避的而未主动回避的;

  2、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3、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4、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福州市、县级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

  2、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3、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5、泄露有关评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6、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的。

  上述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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